1 目的
为了规范获证组织的行为,使其正确使用公司徽标、认证证书、认证标识以及IAF-MLA/CNAS联合标识、CNAS认可标识(以下简称证书和标识),防止误用和误导性宣传,维护公司信誉,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证书内容和管理要求。
2.2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徽标、公司认证标识以及IAF-MLA/CNAS联合标识认可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3 公司相关部门和获证组织在使用证书和标识时应遵守本程序。
3 引用文件
CNAS-R01:2017《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4 定义
4.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4.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4.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4.4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
称IAF-MLA/CNAS联合标识。
4.5 公司徽标:代表北京万标世纪认证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特有身份的图形标识。
4.6 公司认证标识:按照认监委文件要求,经其正式备案并公布的,供获证组织使用的,表示其认证
资格的图形标识。
5 认证证书及管理要求
5.1 认证证书是公司颁发给受审核方,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5.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a) 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c) 授予、扩大、变更或换发证书的日期;
d) 认证有效期;
e) 认证注册号;
f) 进行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g) 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本文件附录,提供了QMS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示例);
l QMS的认证范围应覆盖: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程,对多场所的组织还要在证书上或附
件中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l EMS的认证范围应覆盖:地区(区域)、组织名称、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活动,对多场
所的组织还要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活动;
l OHSMS的认证范围应覆盖:地区(区域)、组织名称、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活动,对多
场所的组织还要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活动;
h)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证书的起始日期为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作出认证决定的日期起,三年为一个周期。换发证书,则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变)
i) 认证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j) 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识;
k) 公司的印章和公司总经理的签字;
l) IAF-MLA/CNAS;CNAS认可标识、IAF-MLA联合标识(仅适用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但颁发依据为GB/T19001和GB/T50430的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得带有IAF-MLA/CNAS联合标识)。
5.3 认证证书的签发
5.3.1 公司技术部作出认证决定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给予认证注册。
5.3.2 通常对同一个组织实施同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只赋予一个注册号,发放一张证书,若获证组织
为两个名称,可在证书上注明(或表明其关系),但不能赋予两个注册号,颁发两张证书。
5.3.3 对于多场所认证,根据需要,可颁发同一注册号的子证书或证书附件,并在证书附件上描述管
理体系所覆盖的全部场所的名称、地址和认证范围;如颁发子证书,应表明与主证书的关系。
5.3.4 证书一般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打印,需要时也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5.3.5 认证证书的注册号/证书编号的格式
a) 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b) 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
5.4 认证证书的更换
5.4.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可向公司提出换证申请:
a) 证书持有者(即获证组织的名称)变更;
b)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 组织所在地变更;
d) 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5.4.2 有效期内换发的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要注明换证日期。
5.4.3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确认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证书。换发的证书
应重新赋予注册号,再认证证书注册号与初次认证证书注册号有连续性,再认证认证证书标注初次发证时间。
5
6
6.1
5.5 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5.6 认证证书的颁发、暂停、恢复、撤销、对到期未申请再认证以及其它变更信息由技术部按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按月上报CNCA,CNAS。当天向CCAA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5.7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暂停时,由技术部发出《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其暂停使用认证证
书和标识。
5.8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恢复时,由技术部发出《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
证证书和标识。
5.9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撤销时,由技术部发出《撤销/注销认证资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停止使用认
证证书和标识,且不能再次恢复。
6 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要求
6.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和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
转让、出售或借用、冒用。
6.2 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在其公开出版物、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但应保
证其清晰可辨,不可篡改。
6.3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公司监督审核被确认保持注册资格后,监督标示贴在认
证证书相应位置,获证组织方可继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4 当获证组织被认证公司暂停认证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6.5 当获证组织被认证公司撤销认证资格时,同时停止其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并收回认证证
书。
7 北京万标世纪认证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徽标
7.1 北京万标世纪认证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徽标管理要求
7.1.1 北京万标世纪认证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标认证)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授予其他任何机构和
个人使用。
7.1.2 认证公司徽标和认证标识用于认证公司的公开出版物、文件、网页、办公用品、宣传品等,可
采取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7.1.3 认证公司徽标可以按标准式样中的色彩使用,也可以用其他单一颜色使用。可以按比例放大或
缩小,但不得使其变形。
7.1.4 公司徽标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CNAS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联合标识结合使用(限于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具体要求依据本程序第7.1条规定执行。
7.2 公司认证标志备案要求和适用范围
7.2.1 认证标志是为了表明获证组织的某一管理体系,根据公司认证规则实施认证后,符合适用的管
理体系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特有标志。
7.2.2 公司认证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NCA提出备案申请,经批准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后正式使用。同时
应向CNAS备案。
7.2.3 认证标识适用于公司的认证证书和获证组织在认证的范围内宣传和使用。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要求
8.1 使用范围
8.1.1 公司依据CNAS-R01的要求,在有效期内,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场合使用
CNAS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 联合标识。如:报告、认证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认证合同或报价单。
8.1.2 公司在使用IAF-MLA/CNAS标识前,按CNAS-R01要求签署书面协议。
8.1.3 公司使用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标识前,将使用样式提交CNAS备案。
8.1.4 在使用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应与CNAS提供的色调相一致,并按同比例放大或缩小,同
时保证字迹清晰。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
8.1.5 公司认证标识、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标识使用组合方式:
a) 公司已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领域获得CNAS认可资格,根据CNAS-R01 5.2.15
条规定,综合使用认可标识。
b) 认证标识、认可标识和联合徽标使用组合方式按公司公开文件执行。
8.1.6 用于认证证书,宜使用认证标识。
8.1.7 IAF-MLA/CNAS标识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宣传和使用。
8.2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的要求
8.2.1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MLA/CNAS标识。
8.2.2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同时使用CNAS标识。并与公司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
8.2.3 当获得多体系认证的组织需要宣传认证资格时,可使用组合认证标识 ;
8.2.4 认证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可以用在有关文件、文具、邮政信件和出版物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
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
8.2.5 使用公司认证标识等图案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使用,字
迹必须清晰;使用认证标识时要在标识下方标注认证注册号。
8.2.6 获证组织如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时,应同时附有明确的声明:“如本组织通过
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以避免导致对该产品通过认证。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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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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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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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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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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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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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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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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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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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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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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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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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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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本身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独立包装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 2.是薄纸板或其他材料等做成的外包装(大包装),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 3.指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用一个词语声明不构成标志;
* 4.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ISO9001)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 5.当允许使用认证标志时,要注意宣传认证结果时必须遵循本程序要求,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8.2.7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前,应将使用方案提交公司综合部备案。并应接受公司审核组对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识使用符合性的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时,按要求予以整改。
8.2.8 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被公司认为是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一经发现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
证书和标识,公司将采取下列监管措施直至撤销认证资格,采取法律手段:
a) 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在监督审核时予以现场验证。
b)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公司视其为侵权行为,暂停其认证资格,并要求获证组织作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c) 当问题严重时,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8.2.9 认证证书和标识暂停使用和恢复
8.2.10 当获证组织被公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书面通知其暂停其证书和标识的使用。当获证组织被
公司批准恢复其认证资格时,由技术部发出《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8.2.11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被撤销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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